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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亦即,只有死掉,繼承才會開始。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亦即,如果選擇繼承,就必須承擔權利(金錢、土地、房子)及義務(債務、繳稅)。
如果不繼承,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延伸閱讀】如何申請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亦即,限定繼承的清償責任,最多就是所得遺產,不涉及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延伸閱讀】如何申請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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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只繼承某些財產嗎?
不可以。
但有以下方案可供選擇:
- 在繼承登記時,可以和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比例。
【延伸閱讀】遺產分割協議書
- 可以繼承後,再拋棄某些財產。
【延伸閱讀】如何拋棄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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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只放棄部分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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