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辦理土地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但那些登記免繳登記規費?辦理農育權設定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時,申請人應如何處理?如該權利價值低於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又應如何決定其權利價值,以計收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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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規費用途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5 條,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 依土地法第 70 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 10% 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 依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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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登記規費的土地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 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 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 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 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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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育權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農育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農育權位置勘測圖。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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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價值不明的處理方式
- 登記費:權利價值 1‰ 計收。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9 條第 2 項,申請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設定或移轉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者,應由申請人:
- 申請書適當欄內自行加註。
- 再依法計收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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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價值低於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的處理方式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9 條第 3 項,前二項權利價值低於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 4% 時:
- 以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 4% 為其 1 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
- 未定期限者,以 7 年計算之價值標準計收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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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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