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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有一棟大樓興建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須檢附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其中建物標示圖須如何繪製與簽證?如何切結?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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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 個案情形:該大樓建於 102/12/1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檢附竣工平面圖的建物標示圖。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1 條,建物標示圖繪製人:
- 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
- 建物標示圖繪製方式:
- 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
- 建物標示圖切結方式:
-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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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處理方式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1 條第 3 項,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
- 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
- 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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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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