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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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寺廟在未完成法人登記前,欲在他人土地設定地上權,請問如何申請登記?登記簿如何記載?在申請登記過程,應如何記明於登記完畢後,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時,土地權利之處理方式?另在未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前,代表人變更又應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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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登記應備文件

  1. 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應備文件如下: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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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在未完成法人登記,設定地上權登記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
    • 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
    • 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 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 協議書: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 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 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
    • 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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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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