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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於其所有之 A 地上建造 B 屋時,雖未逾越與鄰地所有人乙所有之 C 地的地界線,但卻有逾越建築法令所定建築物間應保持距離之建築線,且 B 屋設置之大量廢氣排氣口均有朝向 C 地排出之情形 。 乙得否請求甲拆除 B 屋逾越建築法令規定建築線部分?就排氣口之設置 , 乙有無請求甲不得排放廢氣至其土地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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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越與鄰地所有人地線,但逾越建築線的情形
- 個案情形:
- 甲在 A 地建造 B 屋,卻逾越乙的 C 地的應保持距離建築線,但未逾越地界線。
- B 屋設置之大量廢氣排氣口均有朝向 C 地。
- 乙想請求甲拆除 B 屋逾越建築法令規定建築線部分。
- 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個案情形:甲不屬於妨害 C 地所有權,因此,不能聲請法院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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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主張甲不能排放廢氣至 C 上
- 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依民法 793 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 個案情形:B 屋設置之大量廢氣排氣口均有朝向 C 地。
- 因此,乙可主張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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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2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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