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私法人住宅許可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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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防杜私法人囤積住宅、投資牟利,影響市場正常運作,政府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對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相關管制規範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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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2.0 修法方向

  1. 目的:
  • 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
  • 長期而言,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
  • 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1. 主要修法方向:
    • 限制換約轉售。
    • 重罰炒作行為。
    •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 解約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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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住宅許可制規範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1 年。
    •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 審查: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 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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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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