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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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君出售其名下 A 地後,另購買 B 地,擬申請辦理原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請問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得辦理?又於何情況下,原退還稅款應追繳之?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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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收取理由

  1. 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第 3 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2. 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亦即,土地移轉時,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外情形:繼承、政府出售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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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立法目的

避免納稅義務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

因此,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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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

  1. 舊房屋:
  • 買賣時:前 1 年無出租或無營業。
  • 舊房地主=新房地主。
  • 設籍: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是直系親屬的。
  • 土地面積:不受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或非都巿土地 700 平方公尺的限制。
  1. 新房屋:
  • 無出租或作營業。
  • 舊房地主=新房地主。
  • 設籍: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面積:不受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或非都巿土地 700 平方公尺的限制。
  1. 期限要件: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 2 年以內。
    • 先賣後買:產權登記日起 2 年內:
      • 訂立買賣契約日 30 日內申報時:立契日為準。
      • 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 2 年期間。
    • 先買後賣:產權登記日起算 2 年:
      • 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立契日為準。
      • 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 2 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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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金額

  1.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 土地移轉現值(新房屋)-土地移轉現值(舊房屋)> 0:才能退稅。
    • 金額=繳的土地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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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增值稅退還稅款應追繳情形

  1. 所有權登記日起,5 年內不可以移轉。
  2. 出租、供營業使用。
  3. 更不能將戶籍遷出,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 1 人於原戶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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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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