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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翁 A 因為年長,智力漸失,被女兒 B 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審理中,A 趁機授與代理權給地政士好友 C,委由其代為過戶不動產所有權給土地掮客。之後法院對 A 輔助宣告確定,並以 B 為輔助人。B 想以輔助人身分,阻止 C 代理 A 過戶不動產,是否可行?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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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意義
- 依民法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 個案情形:
- 輔助宣告審理中:B 想以輔助人身分,阻止 C 代理 A 過戶不動產。
- 代理權已完成:A 趁機授與代理權給地政士好友 C,委由其代為過戶不動產所有權給土地掮客。
- 輔助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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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審理中,但 A 把代理權給 C 情形
- 依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亦即,過戶屬不動產處分行為,但輔助宣告尚在審理中,A 將代理權給 C,因此,這份合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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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否以輔助人身份撤銷代理權
- 依民法第 15-1 條第 3 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 依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亦即,受監護宣告人諦約需法定代理人。
- B 是輔助人並非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撤銷代理或限制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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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2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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