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民法問題
- 普通抵押權意義(2026/5/10 更正)
- 法定利息 v.s. 約定利息
- 延遲利息的兩派說法
- 參考資料
【問題】
A 向 B 借貸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自己土地設定抵押權給 B。兩人在地政機關做抵押權登記時,因為是多年相識好友,所以並未特別想到要約定遲延利息,也未登記遲延利息數額。一年後,A 違約無法按時清償債務,B 向法院聲請實行抵押權。試問本筆抵押權所及的遲延利息範圍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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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意義
- 依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個案情形:
- A 把土地抵押給 B,作為借款 100 萬保證。
- 抵押權登記:只有 100 萬,但沒有約定遲延利息、遲延利息金額。
- 到期後,A 沒有清償債務,B 向法院聲請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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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息 v.s. 約定利息
- 依民法第 233 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依民法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
- 亦即,A 和 B 沒有約定延遲利息,以 5% 當作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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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利息的兩派說法
- 依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但 A 和 B 沒有約定延遲利息,衍伸出兩派說法:
- 否定說:不需登記,因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1594 號民事判決:亦即除非另有特別排除之約定,否則抵押權擔保效力,當然及於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不以登記為必要。
- 肯定說:延遲利息需登記,始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 基於保護後次序之抵押權人、不動產物權公示及公信原則,不應將未經登記之約定延遲利息加入抵押權的擔保內容。
- 否定說:不需登記,因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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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2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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