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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下同) 100 萬元 ,並以其所有之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 100 萬元,且以其所有之 A 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約定為期 10 年每年地租 10 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何謂物權優先效力(或稱優先性)?以本題為例,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主張其優先效力?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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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設定抵押權:
- 甲將 A 地抵押給乙銀行。
- 甲再將 A 地抵押給丙銀行。
- 設定地上權:
- 最後,甲再將 A 地讓丁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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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效力
- 優先效力:物權 > 債權。
- 此個案都是物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地上權是用益物權。
- 優先效力:
-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所有權先存在,才能設定地上權,但土地利用權利,地上權優於所有權。
- 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
- 先設定的抵押權 > 後次序抵押權。
-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時,為分得土地的共有人,有補償金額或抵押權。
- 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
- 依成立順序,決定效力。
- 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
- 只要不互斥,即可併存。例如:不動產役權與地上權。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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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2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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