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如何申請獨立的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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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戶登記?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亦即,想要有自己的戶口名簿,就去戶籍地的戶政,申請分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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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登記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 1 及 2 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分戶前、分戶後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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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登記應備文件

  1. 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
    • 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
      • 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最近 6 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
      • 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最近 6 個月內買賣契約書/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原戶籍地如為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戶長/主持人/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 6 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經警勤區員警/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住址變更單獨立戶。
  2. 分戶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夫妻、未成年子女不得於同一地址分為兩戶)。
  3.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分戶,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惟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立戶。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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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登記規費

  1. 同址分戶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每份 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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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內政部〉分(合)戶登記
  2. 〈台北市大安區〉同址分戶,有分幾戶的上限嗎?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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