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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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原屬私有之道路溝渠廢置地或因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如何辦理?其相關之公告及異議調處規定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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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私有之道路溝渠廢置地的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定

  1.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
    • 土地總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2. 公告期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 15 日。
  3. 應載明事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 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 公告起訖日期。
    •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4. 發現遺漏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4 條,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 15 日。
  5. 發現異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調處。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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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1. 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只限定未經地政總登記的土地。
    • 已登記土地,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僅能主張時效取得他項權利,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
  2. 時效取得所有權要件:
    •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善意:依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1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非善意:依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3. 時效取得所有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4. 公告期限: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5.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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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2 年普考地政解答
  3. 〈法律百科〉什麼是時效取得不動產?怎麼判斷已經時效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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