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未登記建物囑託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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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臺灣還有不少未辦登記之建物,但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欲依法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時,發現除已登記土地外,其上尚有一棟未登記之透天厝,試問此棟未登記之建物應如何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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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登記流程

  1. 囑託書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並不受收件先後順序規定。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2. 登記移轉中:
    •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3. 登記已完成:
    •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 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4. 前 3 項之規定,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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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物囑託登記流程

  1. 囑託書內另記明指定勘測結果為準: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2. 勘測人員: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
  3. 勘測費: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4. 勘測後流程:
    • 應即編列建號。
    • 編造建物登記簿。
    •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
    • 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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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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