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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水利法第 97-1 條?
依水利法第 97-1 條,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 5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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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水利法第 97-1 條的土地
基於私有土地受水利法相關規定之限制,為顧及私有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輕負擔,水利署於 2008 年增訂水利法第 97-1條。
經濟部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釋:
- 水庫蓄水範圍部分: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 海堤區域部分: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 河川區域部分: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 排水設施範圍部分: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 4 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 26 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為了簡化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行政流程,經濟部於 2016/10/24 經水字第 10502614610號 公告委任本署所屬水資源分署及河川分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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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水利署〉位於水利法轄管範圍土地,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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