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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退?
勞工退休金:分為「舊制」、「新制」。
- 舊制:
- 不適用新制。
- 2005/6/30 前到職,選擇適用新制後,保留舊制年資者。
- 自請退休:
-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 或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可向雇主申請退休並請領退休金。
- 強制退休:
- 年滿 65 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請勞工辦理退休並給付退休金。
- 自請退休:
- 新制:
- 2005/7/1 起施行:
- 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達 15 年以上者,可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 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僅可請領一次退休金。
- 2005/7/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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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親屬的未領完勞退請領人資格
勞工於未領完勞退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是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
- 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
- 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
- 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 遺囑指定請領人得為順位遺屬以外者。
- 遺囑指定請領人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
- 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前述遺囑指定請領人是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
- 勞工以遺囑指定非順位遺屬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如有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請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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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親屬的未領完勞退請求權期限
勞工死亡之次日=請領日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自成年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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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人申請書
可至這裡下載。
勞工資訊

申請人資訊

簽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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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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