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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於民國 (下同) 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 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 99 年間將 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 110 年以其繼承權及對 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 訴請塗銷乙之登記、並將 A 登記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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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 個案情形:
- 甲、乙於 98 年繼承丙的 A 不動產,但未辦繼承登記。
- 甲於 99 年未經乙同意登記在自己名下。
- 乙於 110 年主張:
- 繼承權、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乙之登記。
- 請求:A 登記為甲乙公同共有。
- 依民法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此個案中,乙不是繼承資格被甲否定,而是沒有辦理繼承登記。
- 因此,不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 亦即,甲的主張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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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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