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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處理方式
稽徵機關會以下流程處理:
- 賣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前已死亡: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直接由稽徵機關逕為註銷。
- 亦即,買賣破局,需要重新簽約。
- 賣方是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理「移轉登記」前死亡:可由全體繼承人或取得該土地之繼承人會同買受人辦理撤銷現值申報。
- 亦即,可共同撤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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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處理方式
以稽徵機關處理方式,賣方是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理「移轉登記」前死亡,這筆買賣可以繼續往登記方向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 34 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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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土地登記移轉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依民法第 758 條,土地仍屬被繼承人所有。
- 遺產總額:
- 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 扣除額:
- 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以同額列報扣除額。
- 應收債權:
- 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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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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