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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提供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之 500 萬元借款(下稱 B 債務) ,並約定甲屆期未清償 B 債務時 , 即應將 A 之所有權移轉於乙 , 但雙方於設定抵押權當時並未將該約定併為登記。試問: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雙方設定抵押權後,甲將 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如甲屆期未能清償 B 債務時,乙得否請求丙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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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個案情形:
- 甲讓乙在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
- 約定:甲屆期未清償債務時,會將 A 屋所有權轉給乙。
- 但當時未將約定,併為登記在普通抵押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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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抵契約定義
- 2007/3/4 未修正前:
- 流抵契約是無效的。
- 2007/3/5 修正後: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依民法第 873-1 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 結論:甲、乙約定於修法後是有效的,只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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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屆期未能清償,乙得否請求丙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
- 依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亦即,A 屋設定給乙。
- 甲把 A 屋賣給丙,變成丙是抵押人。
- 依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甲屆期未能清償,乙因沒登記流抵契約。因此,乙不能主張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
- 但可以主張民法第 873 條,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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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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