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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君為 A 地號之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再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辦,試說明土地登記規則有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為何?若甲君也主張時效完成欲申請 B 地號之不動產役權登記,規定內容又如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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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時效取得地上權規定
-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非善意:
- 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善意:
- 以所有之意思,1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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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時效取得地上權規定
- 時效取得所有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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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規定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5 項,前 4 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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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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