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土地登記規則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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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君為 A 地號之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再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辦,試說明土地登記規則有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為何?若甲君也主張時效完成欲申請 B 地號之不動產役權登記,規定內容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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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時效取得地上權規定

  1.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非善意:
      • 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善意:
      • 以所有之意思,1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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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時效取得地上權規定

  1. 時效取得所有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2.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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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規定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5 項,前 4 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2.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3.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4.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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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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