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我要爭取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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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 66 歲終生未婚、膝下無子,父母已過世,日前猝逝家中,有二位親兄弟乙丙多年不往來亦不願處理甲之後事。甲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財產與積蓄共 1,002 萬元留給長期照顧他起居的乾兒子丁。請問:

  1. 乙丙對甲之遺產有無繼承權?
  2. 乙丙是否喪失繼承權?
  3. 乙丙對甲之遺產可對丁主張什麼權利?可請求之金額多少?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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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兄弟乙、丙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1.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2. 子題結論:甲未婚也無子女,父母已過世。因此,兄弟乙、丙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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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乙、丙無喪失繼承權

  1. 民法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子題結論:乙、丙並無以上事情,故並無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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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可對甲的遺產行使特留分權利

  1. 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⅓ 。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⅓ 。
  2.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½ 。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⅔ 。
    • 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3. 子題結論:
    • 乙、丙特留分=遺產 1,002 萬X ⅓ X ½ =167 萬
    • 乙、丙各得 8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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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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