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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租用乙之土地建築房屋,甲已居住近 50 年。乙在日前將土地賣給建商丙並過戶完畢,丙因此要求甲拆屋還地。請問甲可以主張什麼權利?請以民法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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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丙主張拆屋還地,源自於民法第 767 條
- 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乙主張:
- 甲無權占有土地,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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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主張:塗銷原登記,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書面通知優先購買人:
-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 10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 結論:
- 乙因為未書面通知優先購買人甲,侵害甲的優先購買權。
- 甲可主張:塗銷原登記,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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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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