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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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夫贈與妻一棟房屋連同基地,請問贈與移轉時是否課徵土地徵值税、契稅、贈與稅、房地合一所得稅?如需課徵,請說明納稅義務人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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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税法比較法
| 稅目 | 土地增值稅 | 契稅條例 | 遺產及贈與稅 | 所得稅 |
| 意義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 | 建物契約税 | 遺產及贈與 | 個人所得稅 |
| 法規條 | 1. 依土地稅法第 28-1 條,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1.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2. 依契稅條例第 7 條,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第 20 條,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列入贈與總額 | 依所得稅第 4-4 條,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交易所得須繳所得稅 |
| 要繳稅嗎? | 1. 申請不課土增稅→無 2. 不申請→要 | 要 | 無 | 沒有交易,不需繳稅 |
| 納稅義務人 | 1. 無繳稅 2. 要繳稅→妻 | 妻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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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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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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