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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考量房屋稅為地方稅,係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課徵,為簡化稅政,房屋稅條例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增訂第 6 條之 1,以明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開徵期間 。 請說明第 6 條之 1 的重點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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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房屋稅 2.0 修法重點
- 全國算歸戶,並設戶籍,超過 3 戶即有囤房稅。
- 住家有不同稅率:
- 單一自住,並在一定金額以下:1%。
- 3 戶自住:1.2%。
- 繼承/申報租賃:1.5-2.4%。
- 待銷售 2 年內:2-3.6%。
- 其他:2-4.8%。
- 明定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 2 月底。
- 改成按年計徵,例外情形按月計徵:
- 3/1-6/30 新建、新增改建房屋。
- 7/1-隔年 2 月底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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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重點及影響層面
- 明定納稅義務日基準日:2 月底。
- 開徵日:5/1。
- 課稅期間:去年 7/1- 當年 6/30。
- 現已改成按年計徵房屋稅,例外情形:
-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 1 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 每年 3/1-6/30 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併入次期課徵。
- 去年 7/1-當年 2 月底止拆除之房屋:按月扣。
- 影響層面:
- 開徵 40 天以前申報,亦即 3/22 前設立戶籍,申請自住房屋、工廠自有房屋等。
- 2 月底前移轉登記完成,該年度房屋稅是後手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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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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