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什麼是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依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若居住在國外,檢具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至我國駐該國外交單位辦理:
- 聲明拋棄繼承。
- 授權書。
▲ 回到目錄
聲明拋棄繼承
知悉繼承

被繼承人資訊

立書人資訊

▲ 回到目錄
授權書
這是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授權書。
授權人資訊

被授權人資訊

授權資訊

以下僅限拋棄繼承所需的授權事項:
-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拋棄人戶籍謄本」。
-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 (附繳委任人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XX 份」。
【延伸閱讀】如何申請拋棄繼承?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回到目錄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