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人在海外,如何申請拋棄繼承?

圖片來源:〈誠家代書〉「人在國外如何拋棄繼承?」+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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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

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若居住在國外,檢具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至我國駐該國外交單位辦理:

  1. 聲明拋棄繼承。
  2. 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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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拋棄繼承

這是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下載處線上版

知悉繼承

被繼承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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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這是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授權書

授權人資訊

被授權人資訊

授權資訊

以下僅限拋棄繼承所需的授權事項:

  1.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拋棄人戶籍謄本」。
  3.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 (附繳委任人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4. 代理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XX 份」。 

【延伸閱讀】如何申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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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新北地方法院〉繼承人居住國外欲聲明拋棄繼承應如何處理?_0452
  3. 〈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授權書、拋棄繼承聲明書
  4. 〈誠家代書〉「人在國外如何拋棄繼承?」+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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