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借名行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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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政士受委託辦理各項地政業務,應嚴守紀律並親自執行,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地政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在那些法定例外情形下,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又若僅係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工作,依法得由具備何種資格之「登記助理員」為之?地政士僱用該助理員之人數上限為何?
  2. 若地政士未親自執行業務,且將其執業名義借給他人使用(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此屬法規明文禁止之行為 。 違反此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依法得施以何種懲戒處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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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法立法目的

  1. 立法目的:
    •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
  2. 地政士應有義務:
    • 熟悉法令及實務。
    • 誠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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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委託其他地政士執行前提

  1.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
  2. 委託其他地政士執行前提:
    • 經委託人同意。
    • 另有習慣。
    • 有不得已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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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助理員資格及上限人數

  1. 資格:
    • 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 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 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 2 年以上者。
  2. 人數:
    • 2 人為限。
    • 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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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行為懲罰

  1. 懲罰:警告、申誡、停業、除名。
  2. 以下行為會處以停業/除名懲罰:
    • 簽證管理辦法違反。
    • 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義務。
    • 執業違反。
    • 借名行為。
    • 酬金收受不當。
    • 不實文件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資格不符。
  3. 結論:
    • 借名行為會被主管機關處以停業/除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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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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