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地政士受委託辦理各項地政業務,應嚴守紀律並親自執行,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地政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在那些法定例外情形下,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又若僅係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工作,依法得由具備何種資格之「登記助理員」為之?地政士僱用該助理員之人數上限為何?
- 若地政士未親自執行業務,且將其執業名義借給他人使用(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此屬法規明文禁止之行為 。 違反此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依法得施以何種懲戒處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法立法目的
- 立法目的:
-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
- 地政士應有義務:
- 熟悉法令及實務。
- 誠信執行業務。
▲ 回到目錄
得以委託其他地政士執行前提
-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
- 委託其他地政士執行前提:
- 經委託人同意。
- 另有習慣。
- 有不得已之事由。
▲ 回到目錄
登記助理員資格及上限人數
- 資格:
- 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 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 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 2 年以上者。
- 人數:
- 2 人為限。
- 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 回到目錄
借名行為懲罰
- 懲罰:警告、申誡、停業、除名。
- 以下行為會處以停業/除名懲罰:
- 簽證管理辦法違反。
- 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義務。
- 執業違反。
- 借名行為。
- 酬金收受不當。
- 不實文件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資格不符。
- 結論:
- 借名行為會被主管機關處以停業/除名懲罰。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