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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被繼承人甲遺有 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 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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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民法分割遺產規定
- 依民法第 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依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 1164 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 亦即,分割遺產屬全部遺產分割,而非個別財產分割。
- 結論:
- 若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 A 地。
- 違反全部遺產分割,則法院會駁回乙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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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民事裁定
- 〈公職王〉111 年高考地政民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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