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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過世後留下遺產 A 地一筆、B 車一台,由乙、丙、丁繼承,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乙、丙未得丁同意,竟偽造其同意書,私將 A 地出售及移轉登記予戊,並將 B 車出售交付予戊,戊對出售行為所涉不法均善意不知情,試問:出售 A 地、B 車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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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 甲遺有 A 地及 B 車,乙丙丁各分 ⅓ 。
- 乙和丙未經丁同意,並擅自偽造文書,將 A 地及 B 車賣給戊。
- 戊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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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A 地處分行為效力
- 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決要件,擇一即可:
- 共有人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
- 應有部分超過 ⅔ 。
- 子題結論:
- 乙丙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以符合多數決要件,不需丁的同意。
- 因此,出售 A 地是有效的。
- 但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決是屬於債權,丁可因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主張乙丙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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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B 車處分行為效力
- 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亦即,處分 B 車需要全體同意。乙丙擅自偽造文書,是屬於無權處分。
- 依民法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亦即,丁需同意,B 車才會屬於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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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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