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 年試題普考地政:甲不得請求公共設施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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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商甲於自有的 A 地上興建樓高 10 層的豪華 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 B 大廈 10 樓獨戶所有權、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 A 地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請問其法律性質各如何?若甲欲將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車道作為自己專用,得否對此兩部分公共設施請求共有物分割?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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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區分所有建築物意義

  1. 區分所有建築物:
    •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2. 專有部分:
    • 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
    • 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3. 共有部分:
    •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4. 子題結論:
    • 乙有的 B 大廈 10 樓獨戶所有權,是專有部分。
    • 乙有的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 A 地 1/10 之應有部分比例,是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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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請求公共設施共有物分割

  1. 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車道屬於共有部分。
  2. 民法第 799 條,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4. 子題結論:
    • 共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甲不得請求公共設施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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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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