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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地價稅、自住房屋稅適用直系姻親
受限於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地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用住宅適用同一處而已。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定義:
- 設籍:地主/配偶/直系親屬。
- 無出租或無供營業。
不過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也適用同性婚姻。因此,建物為直系姻親的或設籍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2‰)。
在自住房屋也是比照自用住宅,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4 項:
- 設籍:房主/配偶/直系親屬。
- 無出租或無供營業。
因此,直系姻親,包含同婚,只要設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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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如符合要件亦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子給本人(配偶)的父母或是兄弟姐妹住,都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財政部〉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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