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普考地政:先複丈,再土地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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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因為天然因素變遷、坍沒為水域,請問如何申請土地消滅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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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變為湖澤視為消滅情形

  1. 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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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複丈,再土地消滅登記

  1. 土地得複丈原因:
    •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 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 鑑界或位置勘查。
  2. 因此,土地因為天然因素變遷、坍沒為水域時,先申請「土地複丈」,再「土地消滅登記」。
  3. 土地複丈應備文件: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 土地消滅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
      • 土地複丈成果圖。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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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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