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什麼是區段徵收?
- 政府基於以下原因,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 新設都市建設。
- 舊都市更新。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 農村社區更新。
- 其他建設目的。
- 地主可以選擇領取:
- 現金:
- 土地市價的現金補償。
- 土地:
- 申請按權利價值領回開發後的可建築土地。
- 現金:
- 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
-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後所得,償還開發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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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耕地、私有耕地租約如何處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35 條、第 41 條、第 4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45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區段徵收條例第 11 條:
- 終止租約。
- 協議價購: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 現金補償:
- 政府補償承租人:
- 改良土地費用+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 地主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⅓ 。
- 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 政府補償承租人:
-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 2 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
- 有償撥用:原管理機關負擔。
- 無償撥用:需地機關負擔。
- 發給抵價地前要完成:
- 除第 42 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 耕地三七五租約:
- 承租人同意註銷租約。
- 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或提存證明:
- 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
- 清償結束完畢時:發給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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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租約如何處理?
- 請求補償:
- 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 變更租金:
- 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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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如何處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1 條、第 42 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45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5-1 條:
-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抵押圈:
- 協議終止權利:
- 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 協議不成:
- 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他項權利人協議。
- 協議終止權利:
- 發給抵價地的抵押權、典權:
- 終止原權利:
- 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 登記新權利:
- 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 終止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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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政府〉區段徵收
- 〈新北市政府〉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有關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處理及補償一覽表
- 〈高點來勝不動產〉區段徵收權利清理
- 〈桃園市政府〉耕地租約或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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