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區段徵收遇到地主有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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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區段徵收?

  1. 政府基於以下原因,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 新設都市建設。
    • 舊都市更新。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 農村社區更新。
    • 其他建設目的。
  2. 地主可以選擇領取:
    • 現金:
      • 土地市價的現金補償。
    • 土地:
      • 申請按權利價值領回開發後的可建築土地。
  3. 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
  4.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後所得,償還開發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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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耕地、私有耕地租約如何處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35 條第 41 條第 4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45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區段徵收條例第 11 條

  1. 終止租約。
  2. 協議價購: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3. 現金補償:
    • 政府補償承租人:
      • 改良土地費用+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 地主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⅓ 。
      • 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4.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 2 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
    • 有償撥用:原管理機關負擔。
    • 無償撥用:需地機關負擔。
  5. 發給抵價地前要完成:
    • 除第 42 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 耕地三七五租約:
      • 承租人同意註銷租約。
      • 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或提存證明:
        • 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
  6. 清償結束完畢時:發給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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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租約如何處理?

平均地權條例第 55-1 條第 63-1 條

  1. 請求補償:
    • 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2. 變更租金:
    • 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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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如何處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 41 條第 42 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45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5-1 條

  1.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抵押圈:
    • 協議終止權利:
      • 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 協議不成:
      • 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他項權利人協議。
  2. 發給抵價地的抵押權、典權:
    • 終止原權利:
      • 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 登記新權利:
      • 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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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政府〉區段徵收
  3. 〈新北市政府〉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有關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處理及補償一覽表
  4. 〈高點來勝不動產〉區段徵收權利清理
  5. 〈桃園市政府〉耕地租約或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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