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普考地政:土地合併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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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建設公司及其股東陸續購買取得三筆建地,在申請建造執照前,欲將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請問申請土地合併有何限制?所有權人若不相同,土地合併如何辦理?合併後基地號保留的原則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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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因近年土地交易比過去多,且現在土地所有權意識比較強,土地合併或分割是地政士常見業務。

土地合併限制規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土地合併申請限制:
    • 同一地段。
    • 地界相連。
    • 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2. 使用性質相同意義:
    • 都市土地:相同使用分區。
    • 非都市土地:相同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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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不同,須協議書

  1. 標示變更登記:
  2. 地主不同,須協議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第 1 項,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3. 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
    • 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第 2 項,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 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4. 設有抵押權,須協議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第 4 項,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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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基地號保留的原則

  1. 刪除地號:
    • 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
    • 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4 條,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原則:
    • 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 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 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 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 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3. 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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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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