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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
指債務人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為了使得所有的債權人獲得平等,並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就債務人的總財產,由法院來進行一般性的債務處理的程序。
破產的前提––債務人已無法償還。
破產的程序,一定要在法院的監督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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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破產?
聲請人資格
- 債權人。
- 債務人。
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向,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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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檢附文件
債務人聲請準備:
- 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
- 財產狀況說明書:
- 詳見〈如何申請財產清單(財產清冊)?〉。
- 債權人清冊。
- 債務人清冊。
債權人準備:
- 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
- 支票影本。
- 債權清單。
- 不動產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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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核破產程序
- 7 天審查:
- 對於破產的聲請,通常法院會在收到聲請之日起 7 天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的聲請。
- 傳訊:
- 裁定前,可依職權為必要的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 宣告破產:
- 聲請後,如果債務人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法院就會宣告債務人破產。
- 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
- 申報債權之期間。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等事項。
- 同時也會公告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前面所說的期間及期日、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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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產的影響
- 破產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某程度的限制。
- 法院認為必要時:
- 可以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而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 可以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 破產人如果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的疑慮時,法院還可以加以管收。
- 法院認為必要時:
- 破產人如果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有特定的不法行為,可能還會涉犯刑事責任。
- 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
- 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有以下情事,導致財產狀況不真確等,會以「詐欺破產罪」判刑:
- 有隱匿或毀棄其財產。
-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
-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 毀棄或捏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的全部或一部。。
- 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有下列情事,導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過重的債務者、以拖延受破產之宣告為目的,會以「即過怠破產罪」判刑:
- 以不利益之條件,負擔債務或購入貨物或處分之。
- 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等情事。
- 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有以下情事,導致財產狀況不真確等,會以「詐欺破產罪」判刑:
- 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
- 在未經法院許可復權之前,是不能登記為候選人,也不能擔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專利代理人、記帳士、工、商業團體之會員代表,就算有地政士的資格也不能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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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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