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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於近日出售其所有位於 A 市一筆不動產予乙,雙方共同委託丙向 A 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之買賣登記時,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甲、乙二人須同時完成其實價登錄申報義務,該法定義務之目的為何?若丙因故於該不動產申報書上誤植該交易總價,申請更正後而須為裁罰者,則甲、乙、丙三人何者為裁處對象?其應罰鍰數額與裁處機關各為何?倘若裁處對象欲對裁罰處分提起訴願者,應向何機關為之?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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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實價登錄立法目的
- 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
- 雙方權益即能得到保障
- 買賣雙方如能充分掌握合理價格,不易誤買錯賣,交易糾紛較不易產生。
- 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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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法定義務
- 雙方共同申報: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 亦即,義務人(甲)和權利人(乙)在申請移轉登記時,同時申報實價登錄。
- 因此,義務人(甲)和權利人(乙)為裁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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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裁處金額及裁處機關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違反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 違反第 47-3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 亦即,甲和乙會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以 3-15 萬罰鍰,並限期改正。
- 屆期未改正,處以 3-15 萬罰鍰。
- 下次屆期未改正,處以 30-100 萬罰鍰。
- 實價登錄改正應備文件:
- 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 申報書。
- 買賣契約書影本。
-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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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處罰,提起訴願機關
- 依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依訴願法第 4 條,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亦即,甲和乙若不服行政府處分,看 A 市是直轄市或是縣市,向該市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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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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