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普考地政:地籍原圖破損而辦理測量的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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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連,A 地也與丙所有之 C 地相連,但 B 地及 C 地則未相連,A 地及 B 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C 地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現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測量之必要,甲、乙、丙三人合意將 A、B、C 三塊土地合併。試問:測量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本案經測量程序完畢後,應進行何種土地登記程序?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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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合併要件

  1. 土地合併要件:
    • 同一地段。
    • 地界相連。
    • 使用性質相同。
  2. 使用性質相同意義:
    •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相同。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相同。
  3. A、B 地是都市計畫住宅區,C 地是都市計畫商業區,因為使用分區不相同,所以地政不會同意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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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駁回申請原因

  1.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 依法不應受理。
    • 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 因此,地政會「依法不應受理」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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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原圖破損而辦理測量的土地登記

  1. 地籍得重測原因: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2. 公告 30 天: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3. 有爭議時,聲請複丈: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4.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依土地法第 46-3 條,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5. 重造土地登記簿:
    •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6. 書面通知地主:
    •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 30 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重測結果即屬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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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5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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