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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連,A 地也與丙所有之 C 地相連,但 B 地及 C 地則未相連,A 地及 B 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C 地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現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測量之必要,甲、乙、丙三人合意將 A、B、C 三塊土地合併。試問:測量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本案經測量程序完畢後,應進行何種土地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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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合併要件
- 土地合併要件:
- 同一地段。
- 地界相連。
- 使用性質相同。
- 使用性質相同意義:
-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相同。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相同。
- A、B 地是都市計畫住宅區,C 地是都市計畫商業區,因為使用分區不相同,所以地政不會同意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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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駁回申請原因
-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 依法不應受理。
- 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 因此,地政會「依法不應受理」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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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原圖破損而辦理測量的土地登記
- 地籍得重測原因: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 公告 30 天: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 有爭議時,聲請複丈: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依土地法第 46-3 條,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重造土地登記簿:
-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 書面通知地主:
-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 30 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重測結果即屬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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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5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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