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高考地政:公有土地撥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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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經濟部水利署甲河川分署為強化區域排水,避免淹水,欲新建抽水站,而有取得乙縣所有 A 地之需求。A 地現為丙國民小學管理,A 地上的丙國民小學因少子女化招生受到嚴重影響,鄰近兩公里的丁國民小學有吸收丙國民小學學生的空間。試問:經濟部水利署甲河川分署欲取得 A 地,在用地取得及土地登記應辦理那些行政程序?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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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公有土地撥用原則

  1. 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2. 公有土地撥用程序之核心規範:
    • 建立「地方商同在前、行政院核准在後」的雙層機制。
    • 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取得公有土地使用權之情形。
    • 屬於行政機關間內部行為,非對外行政處分。
  3. 亦即,水利署函請乙縣的丙國民小學同意,再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實後,再送內政部核准,才能取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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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辦理行政程序

  1.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法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
  2. 變更登記:
  3. 地方政府地政接獲核准撥用函件後,囑託轄區地政辦理「變更登記」。
  4. 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 原管理土地所有權狀。
  5. 若沒有繳回原權狀,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並通知原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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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律人〉土地法 第 26 條(撥用公地之手續)
  3. 〈國有財產署〉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4.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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