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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地政機關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必要,於辦理地籍測量之際 , 因為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毗連,A 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B 地為都市計畫商業區。試問:於進行地籍調查之際,測量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配合的行政程序及當事人救濟程序為何?又 A、B 兩地的界址曲折,甲可否主張趁此重測機會一併截彎取直,調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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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法,說明如下:
地籍得重測原因
- 依土地法第 46-1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以下原因得地籍重測: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 因此,甲地政機關可因「地籍原圖破損」得地籍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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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配合的行政程序
- 地籍調查意義:
- 依地籍實測實施規則第 79 條,地籍調查,是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有無土地他項權利設定、建築改良物登記等,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
- 會同地主辦理: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2 條,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
- 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 地主到場指界: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3 條,地主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 地主到場未能完成指界:
- 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參酌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協助指界結果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其自行指界,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 地主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
- 依土地法第 46-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逕行施測。
- 地主未到場指界: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4 條,地主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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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救濟程序
- 界址有爭議時: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之。
-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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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可主張趁此重測機會調整地形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2 條,現有界址曲折者,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檢具協議書,協議截彎取直。但以土地使用性質相同者為限。
- 土地使用性質意義:
-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 A 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B 地為都市計畫商業區,兩者都是都市土地,但土地分區不一樣,因此,A 地和 B 地不能趁著地籍重測,主張調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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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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