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5 年試題高考地政:丙的請求,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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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 A 法人董事長,甲未經 A 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決議,將 A 法人唯一資產即辦公室所在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乙名下。A 法人之後改選董事會,由丙擔任董事長,丙查閱會計表冊,未見出賣價款入帳,丙即代表 A 法人起訴請求乙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 A 法人所有。請問丙的請求是否有理由?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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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丙的請求,有其理由

  1. 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 亦即,董事行為等於法人行為,所以董事代表法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2. 公司法第 185 條,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⅔ 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3. 個案情形:
    • 甲是 A 法人董事長。
    • 甲未經 A 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決議,即將唯一資產(辦公室所在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乙。
    • 改選後,丙變董事長。
    • 丙未查閱出賣價款入帳。
  4. 甲的行為依公司法第 185 條,未經半數股東同意,所以屬於無權代理。
  5. 民法第 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6. 丙是改選後的董事長,可以代表 A 法人拒絕承認,所以甲的無權代理是無效的。起訴請求乙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 A 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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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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