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繼承順位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依民法第 1140 條,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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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
- 立法目的:
- 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經濟依賴度低,為使相關法制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
- 民法 1223 條法條: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⅓ 。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生效時間:2027/2/17
- 影響層面:
- 有立遺囑,現在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不會有兄弟姐妹爭產,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
- 不立遺囑,繼承順位如上,兄弟姐妹還是可以領應繼分 ½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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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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