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5 年試題高考地政: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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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 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 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銀行貸得 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聲請拍賣 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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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1. 甲是爺爺,乙是爸爸,丙、丁是未成年孫子女。
  2. 爺爺為了家族傳承,避免爸爸敗光財產,所以僅有 A 地移轉給未成年子女。
  3. 爺爺死後,爸爸後來缺錢,把未成年子女的 A 地設定抵押權,拿到貸款。
  4. 後來,爸爸無法償還,銀行聲請拍賣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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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有理由

  1. 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2. 個案情形:
    • 爺爺是在孫子女未成年時,移轉給他們,所以是他們的特有財產。
  3. 53 年台上字第 1456 號見解:父母對於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是屬於無權處分。
    • 須等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承認後,始生效力。
  4. 乙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是為了有錢讓自己花用,並非丙、丁的利益,所以要等丙、丁成年後,承認後,始生效力。
  5. 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亦即,丙、丁拒絕承認,等於是設定抵押權的物權行為,確定無效。
    • 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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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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