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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 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 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銀行貸得 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聲請拍賣 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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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 甲是爺爺,乙是爸爸,丙、丁是未成年孫子女。
- 爺爺為了家族傳承,避免爸爸敗光財產,所以僅有 A 地移轉給未成年子女。
- 爺爺死後,爸爸後來缺錢,把未成年子女的 A 地設定抵押權,拿到貸款。
- 後來,爸爸無法償還,銀行聲請拍賣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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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有理由
- 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個案情形:
- 爺爺是在孫子女未成年時,移轉給他們,所以是他們的特有財產。
- 依53 年台上字第 1456 號見解:父母對於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是屬於無權處分。
- 須等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承認後,始生效力。
- 乙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是為了有錢讓自己花用,並非丙、丁的利益,所以要等丙、丁成年後,承認後,始生效力。
- 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亦即,丙、丁拒絕承認,等於是設定抵押權的物權行為,確定無效。
- 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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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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