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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都更?
- 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都更要件
- 建物必須合法。
- 重建屋齡必須 ≧30 年。整建、維護 ≧20 年。
- 基地範圍必須要在「都市計畫範圍內」。
- 基地內的建物是否符合地方政府的「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
都市更新立法目的
-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 復甦都市機能。
- 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
- 增進公共利益。
權利變換立法目的
- 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都更處理方式
- 估價:
-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
- 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 應受補償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準用第 53 條規定辦理。合法建物及設定他項權利:
- 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第 60 條)
- 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
- 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或現金補償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或補償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
- 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
- 違章建築:
-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第 62 條)
- 有異議時,準用第 53 條規定辦理。
更新範圍面積之建築容積獎勵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5 條)
- 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 5%。
- 土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0 平方公尺:基準容積 5% ;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 0.3%。
- 土地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 30%。
- 前項第一款所定完整計畫街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累計申請獎勵容積額度。
都更稅賦
- 地價稅:
- 都更期間:
- 土地無法使用:免徵。
- 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
- 都更後:減半徵收 2 年。
- 房屋稅:
- 都更後:
- 房屋完成後:減半徵收 2 年。
- 房屋稅從每月課徵,現變成每年課徵,課稅期間:去年 7/1 – 今年 6/30,繳納期間今年 5/1-5/31。
- 因此,2024/10 之後完成都更的房子,會較高減徵稅率為主,所以有 3 年的時間減半徵收房屋稅。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年為限。
- 土地增值稅:
- 免徵: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
- 減徵 40%:
-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 契稅:
- 減徵 40%:
-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 房地合一稅:
- 第一次轉移持有 5 年以下出售 20%:
-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者,稅率為 20%。
- 贈與稅:
- 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