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乙可與甲另訂契約,代替交付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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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並已委託代書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詎乙將購買 A 屋之價金交付予甲後,甲仍占有使用 A 屋,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1. 甲是否有權占有 A 屋?
  2. 若是,乙應如何取得 A 屋之使用收益權限?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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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1. 甲將 A 屋賣給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
  2. 乙已把價金給甲,但甲仍占有使用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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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定義:
    • 民法第 345 條,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出賣人應負擔義務:
      • 交付標的物。
      • 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 買受人應負擔義務:
      • 交付價金。
      • 領取標的物。
  2. 瑕疵擔保責任:
    • 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
      • 無滅失。
      • 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 減少其通常效用。
      • 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3. 結論:
    • 買受人乙交付價金,但甲出賣人已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但未交付標的物。
    • 甲未交屋,在交屋前,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 甲仍有權占有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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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與甲另訂契約,代替交付 A 屋

  1. 乙是 A 屋的登記權利人:
    •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亦即,乙已是 A 屋的登記權利人。
  2. 物上請求權:
    • 民法第 767 條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乙可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甲交付 A 屋。
  3. 讓與物權生效要件:
    • 現實交付:
      • 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簡易交付:
      •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 占有改定:
      •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 指示交付:
      •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4. 結論:
    • 因此,甲和乙可另訂契約,代替 A 屋交付。
      • 租賃契約。
      • 借貸契約。
      • 其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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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強登金榜寶典〉地政士歷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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