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土地使用編訂考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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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平均地權為我國憲法第 142 條明定的基本國策,土地使用更列為平均地權條例專章規定的重點之一。試問依據該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使用編定時,所需考量之原則為何?請詳予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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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憲法第 142 條條文

  1.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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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五大綱領

  1. 規定地價。
  2. 照價徵稅。
  3. 照價收買。
  4. 漲價歸公。
  5.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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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訂考量原則

  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2 條,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2. 國土計畫法原訂 2025/4/30 實施,它是要和都市計劃法、國家公園法共管中華民國的土地,以取代區域計畫法,但現在修法 6 年才實施。
  3.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
    • 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
    • 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 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 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 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4. 國土計畫法土地編訂原則: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城鄉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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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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