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土地徵收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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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徵收為國家依法律規定行使公權力,以取得興辦事業所需土地之一種行政行為。根據現行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土地徵收的構成要件為何?試歸納相關規定要旨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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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如下:

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

  1. 規範土地徵收。
  2. 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3. 保障私人財產。
  4. 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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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構成要件

  1. 興辦事業: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 徵收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 國防事業。
      • 交通事業。
      • 公用事業。
      • 水利事業。
      •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社會福利事業。
      • 國營事業。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2. 選地範圍:
    • 優先使用:
    • 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
      •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特定農業區: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 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3. 公益性及必要性: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2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 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 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 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 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 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4. 徵收程序合法性:
    •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先舉辦公聽會:
      •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 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 2 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5. 必要補償:
    • 協議價購: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 協議價購: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 市價: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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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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