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房地合一稅舊制也有算物價指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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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

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亦即,所得額=成交價-成本-費用。
    • 成本:繼承或受贈時價。
    • 費用:取得及改良及移轉費用。

【延伸閱讀】什麼是房地合一稅 2.0 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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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 令」?

簡單來說,房地合一新制有含物價指數,舊制現在也有了。

  1. 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 修正本部 106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第 2 點第 2 款規定:「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3. 前 2 點所稱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指按政府公告之交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占下列規定之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
    • 屬第 1 點規定情形者: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
    • 屬前點規定情形者: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
  4. 廢止本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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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釋出範例

  1. 甲君於 100 年 1 月繼承 A 屋。
    • 當時房屋評定現值 900 萬元。
  2. 於 115 年 8 月出售 A 屋。
    • 成交價:2,000 萬元。
    • 成本:
      • 100 年 1 月消費者物價指數:90.25。
      • 115 年 8 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12.32。
      • 房屋評定現值調整後價值:900 萬元 X(112.32÷90.25)〔取至百分比小數一位〕=1,120.5 萬元
    • 費用:30 萬元。
    • 所得額=成交價-成本-費用
      • 2,000 萬元-1,120.5 萬元-30 萬元=849.5 萬元。
    • 甲君要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849.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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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之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3. 〈財政部〉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房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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