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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請說明該項位置圖之取得方式、要件及測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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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位置圖取得方式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 前 2 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 申請複丈應備文件: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權利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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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圖時效取得要件
- 行使所有之意思。
- 和平占有。
- 公然占有。
- 繼續占有。
- 年限:
- 善意占有:10 年。
- 非善意占有:20 年。
- 已登記或未登記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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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圖測繪內容
- 實際使用現況測繪: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1 條,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 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 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1 條,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 申請人當場簽章:
- 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 有異議:
- 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
- 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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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應備文件
- 申請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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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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