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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2.0 修法重點
- 透過設戶籍來做全國總歸戶,第 4 戶即有囤房稅。
- 設戶籍: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 住家稅率有不同稅率。
- 單一自住並在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1%。
- 3 戶自住:1.2%。
- 申報租賃所得、繼承:1.5-2.4%。
- 建商 2 年內賣出:2-3.6%。
- 其他:2-4.8%。
- 明定納稅義務基準日:2 月底。
- 改成按年徵收,例外情形按月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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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申報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亦即,每年 5 月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如果你有出租房屋,就要申報出賃所得。
- 出賃所得=租金-必要損耗及費用。
- 必要損耗及費用:
- 折舊。
- 修理費。
- 地價稅。
- 房屋稅。
- 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
- 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
- 押金或類似押金:
- 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 不能列舉實際費用:
- 全年租賃收入 43% 計算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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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報租賃所得的罰緩
- 短報罰緩:
- 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 補繳稅。
-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加計利息後免罰。
- 未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被查獲:
- 補繳稅。
-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 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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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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