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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擁有 A、B、C 三筆土地,且甲於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公司,乙於 B 地設定抵押權予戊銀行。今甲、乙、丙三人擬將 A、B、C 三筆土地辦理合併登記。請問程序應如何辦理?甲、乙、丙三人之權利範圍要如何決定?又丁公司之地上權及戊銀行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其權利範圍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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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合併要件
- 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
- 使用性質相同:
-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相同。
-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相同。
- A、B、C 地需要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才可合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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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辦理流程
- 先複丈,再登記:
- 土地得以複丈情形:
- 自然因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
- 人為因素:分割、合併、鑑界、變更、界址調整、調整地形。
- 用益物權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
- 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 土地複丈應備文件: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其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
- 亦即,甲、乙、丙須檢附此項。
- 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但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
- 亦即,乙先確定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若不同,則須提供戊銀行協議書。
- 典權人或耕作權人同意書(設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
- 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 1 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應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
-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
- 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設有地上權位置。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7 條,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土地合併是屬於標示變更登記的一環,所以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登記完畢: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0 條,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分割或合併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5 條,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 土地得以複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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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的權利範圍原則
- 依土地登記原則第 88 條第 1 項,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 子題結論:
- 以甲、乙、丙協議書所載的為權利範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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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之地上權處理原則及權利範圍
- 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第 2 項,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
- 例外:
- 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 子題結論:
- 丁公司原設定地上權還在前位置上,不受影響。
- 但位置改變,則須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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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銀行抵押權處理原則及權利範圍
- 以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為主: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8 條,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 子題結論:
- 以地主甲和戊銀行協議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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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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