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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此所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究何所指?請舉實務上案例說明之。又其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間之關係為何?請舉登記實務上例子說明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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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登記應備文件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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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登記證明文件?
- 政府認可的證明文件來佐證申請書申請事項,例如:
- 公定契約書:
- 買賣移轉契約書。
- 贈與移轉契約書。
- 交換移轉契約書。
- 分割移轉契約書。
- 產權移轉證書:
- 法院、行政院執行分署核發的產權移轉證書。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繼承登記。
- 公定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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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的關係及舉例
- 土地登記申請書會有「登記原因發生日期」這個項目。
- 「登記證明文件」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必須是同一天,而不是申請日。
- 舉例:
- 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移轉契約書:契約成立之日。
- 產權移轉證書:法院、行政院執行分署拍定日。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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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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