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土地徵收收回權聲請釋憲 土地法修法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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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法有關土地徵收之回收權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認為有違憲法,所指稱者為何?又經主管機關增訂之條文內容為何?請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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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和土地徵收收回權有關的法規,有土地徵收條例和土地法,說明如下: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土地法第 219 條
收回權期限徵收公告日 20 年內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起 5 年內
申請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
受理機關向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金額原補償價額收回土地徵收價額收回土地 
得主張收回權情形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
2. 使用者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1.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
2. 使用者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表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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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 763 號解釋如下:

  1. 爭論點
  • 人民無法獲知資訊,被徵收後土地後續使用情形,法律未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
  • 人民無從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有觸憲法及正當法律程序

2. 理由書

主管機關應做的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其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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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後,土地法 219-1 條增修條文:

法規土地法第 219 條土地法第 219-1 條
通知期限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
通知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被通知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得主張收回權情形1.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1. 未依規定通知及公告
2.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3.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收回土地期限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0 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表人:黃昭慈

本法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應適用 219-1 條前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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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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